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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2007-07-02 11:36:08 来源: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
申请人刘勇、男、汉族、现年46岁,现住吐鲁番广汇文化园小区10号楼二单元202室。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吐鲁番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吕建国以借款纠纷为由,向贵院起诉,贵院于2005年5月25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但是,该案应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据原告吕建国所述:借款系吐鲁番地区鑫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履行建筑工程合同中发生,被告游德刚为借款业务的委托代理人,承担义务的主体应为吐鲁番地区鑫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勇、游余林和薛怀礼。那么,根据吕建国所述,本案的法律关系发生在吐鲁番市,合同履行地也在吐鲁番市,四名承担义务的主体住所地均在吐鲁番市,因此,本案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 根据原告吕建国所提交的证据,该民事关系发生在吐鲁番市,且被告均在吐鲁番市,由吐鲁番市人民法院审理,便于当事人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因此,对于确定管辖权的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在原告,但现本案原告并未提供任何可以证明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 据上,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即吐鲁番市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 此致 米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勇 委托代理人:赵兴江 2005年6月6日 注:此案经申请,法院裁定移送吐鲁番市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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